灵山******有限公司:
你单位于2024年3月18日、2024年3月19日分别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“灵山******有限公司项目”备案手续(备案号为************39、************41)。
你单位填报的备案号为************39的建设内容为“项目占地面积1697.7平方米,总建筑面积约为1697.7平方米,共设立30张透析治疗床,30台机器,年接诊人数约为120人。”备案号************41的建设内容为“项目占地面积1697.7平方米,总建筑面积约为1697.7平方米,共设立30张透析治疗床位,30台机器,不设立住院床位,年接诊人数约为120人。”备案依据均为“ 第108 医院;专科疾病防治院******保健院(所、站);急救中心(站)服务;采供血机构服务;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项中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(不含20张住院床位的)。”
经审查, 你单位填报的灵山******有限公司项目设置30张床位,环评类别应属于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(2021年版)》第108项******医院;专科疾病防治院(所、站);妇******保健院(所、站);急救中心(站)服务;采供血机构服务;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项中其他(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除外)”,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审批。
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》第十条第二款“对按照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,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,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”之规定。依据该办法第二十条“对按照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,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,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,经查证属实的,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取得的备案无效,向社会公布”之规定,我局认定你单位已经取得的上述两个备案无效,并向社会予以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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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???????????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局
???????????????2024 年 4 月 17 日
??(此件公开发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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